8-2-1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有关财政问题回复的专项阐明(2023年半年报财政数据更新版)
8-1-1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的回复(2023年半年报财政数据更新版)
8-1-1 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的回复(2022年年报财政数据更新版)
8-2-1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有关财政问题回复的专项阐明(2022年年报财政数据更新版)
8-1-1 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的回复
8-2-1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有关财政问题回复的专项阐明
8-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弥补法律意见书(一)
8-1-1 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的回复
8-2-1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请求文件的第一轮审阅问询函有关财政问题回复的专项阐明
8-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弥补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停止对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阅的决议
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上市请求文件中记载的财政材料已过有效期,需求弥补提交。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阅规矩》第六十条有关法律法规,本所间断其发行上市审阅。
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新提交相关财政材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阅规矩》第六十二条规矩,本所康复其发行上市审阅。
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上市请求文件中记载的财政材料已过有效期,需求弥补提交。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阅规矩》第六十条有关法律法规,本所间断其发行上市审阅。
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上市请求文件中记载的财政材料已过有效期,需求弥补提交。
因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撤回发行上市请求,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阅规矩》第六十三条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所停止其发行上市审阅。